多地法院引用假法规判案 最高法:该法律依据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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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自媒体发布的一篇关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简称“意见”)系“ 假法规”的文章,引发业界人士和网友关注讨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核实发现,上述文章指出的情况属实。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少数几篇裁定书中明确提出上述法律依据不存在,如(2018)最高法民申5608号民事裁定书:“……其作为法律依据所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本院没有出台过该处理意见,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存在。”以及(2017)最高法民申1891号民事裁定书:“阳泉公司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错误。”

  澎湃新闻在梳理中发现,不少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引用了该意见,不同法院判决裁定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有的直接指出该意见不存在,有的未提出该意见存在问题也未引用该意见,有的案件在原判决基础上进行了纠正,但未否定该意见,还有的直接指出该意见存在并对案件进行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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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注意到,多个地方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直接引用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做出案件判决。

  2019年10月8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民终1910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之规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由有关机关先行处理……本院认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纠正其下级法院在裁定中错误引用了“ 假法规”,裁定维持原一审裁定。

  2016年3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移送条件,曾博关于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运用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指出上诉人引用的是“假法规”,而是就这一“ 假法规”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有法律人士指出,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是经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沪高法[2007]395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演变转化而来。

  上海高院的原司法文件指出:“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那么出现此类法律依据冲突和乌龙事件的原因何在?相关法律人士指出,这多与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业务信息更新不详、面对自媒体信息冲击自身辨别能力不强等有关,且多数法院系统内部也并未设立自查的环节,全国范围内目前也并未建立起统一的法律法规知识库等相关平台。

  河北省一基层法院法官吴革(化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肯定是不存在的,“可以说这就是法官的素质问题,如果稍微认真一些,可能就清楚了。”吴革表示,这个子虚乌有的“司法解释”主要会给一些刑民交叉的案子带来影响,刑民交叉的问题本身存在复杂性。

  吴革表示,相关当事人如果发现自己的案子引用了这个不存在的司法解释作为定案依据,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或申诉,很有可能启动再审甚至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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