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大千世界 63 0

  IT之家 8 月 9 日消息,国家版权局今日发布关于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第1张图片-大千世界


  《规定》称,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规定》指出,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IT之家了解到,《规定》要求,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相关记录至少保留 3 年。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规定》还表示: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去年 11 月,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阿里巴巴、蚂蚁集团、快手、饿了么、腾讯、哔哩哔哩、360 共同发起成立“信息无障碍技术和知识产权开放工作组”,宣布将向社会免费开放信息无障碍技术专利,首批开放 28 件。


标签: 无障碍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