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老师诱导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达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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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高院、团省委举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暨“红领巾法学院”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活动中,发布了8件全省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华商报节选了6个案例。

  杜某4E0E杨某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15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杨某某随其父生活。杨某将其子带回原籍由父母照料,自己外出打工。杨某某随祖父母在山上居住,属精准扶贫户。2016年12月,杨某某的祖父母考虑其家距镇幼儿园较远,加之经济拮据,未将杨某某送入幼儿园接受学龄前教育。杜某见状便将儿子接到自己原籍,让其在镇幼儿园上学。2017年8月,杨某称要带杨某某上学,杜某便配合将儿子户口迁至杨某处。但入学报名时杨某外出打工并未送杨某某上学。杜某的父亲便将杨某某接回后安排上学。后双方因杨某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杜某便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略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外出打工无法照料杨某某生活,也没有安排杨某某接受学龄前教育,而杜某抚养能力、条件明显优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更有利于杨某某成长,因此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黄某与刘某系西乡县某小学同学,上学途中因嬉闹发生争执,被路人劝阻。后黄某在社区广场玩耍时,跟在后边的刘某上前对黄某头部及腹部拳打脚踢,路人劝阻后双方返回学校。上课期间,黄某感觉头部、腹部不适,老师便电话通知其母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耳钝挫伤、感觉神经性耳聋。住院10天花费2849.50元。

  西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对黄某拳打脚踢致黄某受伤,侵害了黄某健康权,并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因被告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刘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刘某的监护人刘某某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4265.50元。

  李某是个不满4周岁的幼童,2018年3月3日进入洋县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同年3月26日,李某在幼儿园上厕所时滑倒。放学回家后,家人发现李某哭闹不止,次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尺桡骨远端双骨折。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在其监护人代理下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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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入厕时,仅有一名教师在场负责管护包括李某在内的二十余名学生,幼儿园厕所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并未尽到足够安全管理职责,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洋县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8万元。

  2016年6月的某天晚上,薛某在其开办的某托管中心值班室内诱导被害人王某(时年12周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薛某多次将王某引诱至托管中心值班室与其发生性关系,致王某怀孕并做人流手术。

  大荔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在明知被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诱导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从重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十年,并禁止薛某刑满释放后从事和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托管工作。

  2017年11月5日、12月5日,李某某(犯罪时已满18周岁)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先后欺骗多名在校高中生以个人名义通过手机网络贷款数千元现金。又编造其他理由欺骗多名高中生向他人高息借款,骗取2万余元至3000元不等现金。还分别编造各种虚假情况,骗取李某之母2.3万元,张某之父8000元,赵某之父3000元。共计诈骗他人资金11万余元,分别用于偿还自己的高利贷本金利息和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洛南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尤某某(男,1972年出生)多次在榆林市榆阳区以被害人殴打其儿子为借口,将雷某等三名已满14周岁男孩和高某等三名儿童骗至偏僻处强行猥亵。

  榆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和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华商报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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