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歌条例》今日生效,侮辱国歌可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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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消息,香港特首林郑月娥6月11日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经立法会通过的《国歌条例》。《国歌条例》于6月12日刊宪公布,并即时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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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郑月娥签署《国歌条例》 图源: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

  《国歌条例》规定,国歌须以符合其尊严的方式奏唱;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或曲谱,以歪曲或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或公开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即属犯罪。此外,任何人如意图侮辱国歌,而故意发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的情况,即属犯罪。上述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3年。

  根据《国歌条例》,香港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发出指示,包括学生要学习歌唱国歌,学校要教育学生国歌的历史及精神、奏唱国歌的礼仪。

  《国歌条例》还列明了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司法、行政会议、立法会誓言的宣誓仪式;特区政府举办的升国旗仪式、国庆酒会、特区成立周年庆祝酒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仪式、“为保卫香港而捐躯之人士”纪念仪式、“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纪念仪式、重大体育赛事、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等。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并于同年11月4日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决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

  《国歌条例草案》在2019年1月提交香港立法会首读和二读,并在今年6月4日在立法会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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