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23分,业务17分,江苏一盲人没考上研究生要求破格录取,遭拒后起诉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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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外语23分,业务17分,江苏一盲人没考上研究生要求破格录取,遭拒后起诉考试院

  来自江苏的小张是一名盲人,2019年她报考了南京艺术学院音乐学院音乐专业声乐表演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然而,考试成绩并不理想,其总分与单科成绩均没有过线。

  她认为,考试失利的很大原因是由于没有提供盲文教材、没有开设盲文课程等多方面限制导致的。为此,其祖父多次以电话、书信的形式要求当地教育考试院破格录取自己的孙女。

  要求遭拒后,祖孙二人将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告上了法庭,再次要求破格录取小张。

  近日,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请求。

  考生:虽然分数没过线但自认优秀,要求破格录取

  小张是视力残疾一级(即全盲),但从小喜爱唱歌、弹琴。据她称,自己曾在多项比赛中均取得了优异成绩,并参加了各种演出活动。由于学习期间积累了一定的声乐知识,便报考了南京艺术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音乐学院音乐专业的入学考试。

  成绩出来后,小张的思想政治理论成绩54、外国语成绩23、业务课一成绩98、业务课二成绩17。根据当年教育部公布的分数线,她的英语、业务课二及总分均未达到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

  两门业务课的分数都是怎么丢的呢?小张表示,自己看不见行为艺术的舞蹈,舞蹈编50分无法得到;业务课二仅得17分的原因是,她所在的特殊教育学校缺少盲文教材,至今未开设盲文五线谱课程。她认为,由于考试课程设置不合理,导致丢失了183分。

  没能进入复试后,小张并没有放弃。她认为,自己受这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成绩不理想,自己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一直优秀,符合破格录取的条件。

  其祖父多次写信给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和江苏省教育厅,并提交了推荐信、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以证明孙女的优秀。

  在破格录取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后,小张及家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考试院告上了法庭。

  考试院:无权干涉学校招生,已多举措给小张提供考试便利

  考试院于2019年2月26日收到小张方面提出的申请破格录取报告,并于4月作出了回复。

  他们认为,小张是否可以参加破格复试及是否破格复试录取应由招生单位决定,考试院的职责是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行监督。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复试。”小张外国语成绩是23分,远低于艺术专业全国初试公共科目成绩基本要求的38分;业务课二成绩为17分,也远低于要求的57分。

  考虑到小张的特殊情况,据《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考试院在她考试中提供了使用盲文试卷、携带盲文笔、携带盲文手写板、延长考试时间、需要引导辅助、优先进入考点考场等多项便利。还组织专人及盲文专家共5人入保密点封闭十余天翻译制作两门统考试卷供她考试使用;考试结束后,考试院及南京艺术学院又分别邀请多位盲文专家对答卷进行翻译,使得小张的答卷可以正常评分,已经充分保障了她正常参加考试的权利。

  法院:考生应清楚自己会和其他人公平竞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张是否可以参加破格复试及是否破格复试录取应由招生单位决定,考试院已经保障了她正常参加考试的权利。

  对于小张方面称“行政不作为”的说法,考试院方面无权制定硕士研究生考试残疾人招生录取的相关补充规定,更无权决定是否破格复试录取。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法院一审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小张选择上诉。

  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仍然是考试院依法是否具有相关法定职责。

  小张报考的研究方向招生3人,她认为让残疾人与其他考生竞争不公平,要求考试院给南京艺术学院声乐表演研究方向增加一个录取名额。

  法院称,对于省属高校的招生,教育部每年将各省省属高校总招生计划告知各省教育厅,教育厅通过测算评估后将招生计划分配给各省属高校。各高校根据院系、专业、师资力量、学科建设等情况,将招生人数分配给各专业及各研究方向。故考试院不掌握名额、不负责高校招生数量的分配。

  此外,该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并非仅对残疾人招生。小张主动报名参加考试,应该知晓自己将会与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故她强调的“缺少盲文教材、未开设盲人五线谱,本次考试课程设置不合理”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再次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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