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警32分钟后仍未到现场 交警大队中队长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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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天,洛阳宜阳县香鹿山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天之后,宜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就被免职了,那么这起事故和中队长免职之间到底有着什么样的联系!

  

接警32分钟后仍未到现场 交警大队中队长被免职-第1张图片-大千世界


  6月4日上午,洛阳市公安局督察人员在宜阳县现场督察,途径香鹿山镇官庄村时,发现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地点距事故中队约5分钟车程),一辆油罐车和一辆三轮电动车相撞,经现场了解,报警人于10时53分报警,截至11时25分仍无事故民警到场,时间长达32分钟。

  6月6号,宜阳县公安局给予当事中队长行政记过免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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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管理混乱,接处警机制不健全,存在多起出警不到现场,仅电话告知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问题,该事故中队中队长管理不到位,且不参与中队带班,对于该情况已经严重的是一种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一种滥作为的情形。那么根据人民警察督导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对这个未及时出警的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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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处理关系,群众关切,不作为慢作为,无疑是漠视群众利益的直接表现。针对弋阳县公安局事故处理中队在督查中被发现的问题,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明确表态,交警大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交易中等活动,整改完善接触性制度及各项工作机制,要求全体民警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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