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出奇葩条款 购房者反映质量问题被要求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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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合同约定这种合法的形式来保护自己没有问题,但重要的是自己要诚信,要守法守规。一味担心对方怎么维权曝光,还不如先做好自己。

  最近,媒体报道广西一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奇葩条款,令人哭笑不得:对房屋质量有争议,购房者不得向媒体反映,否则要赔钱。这煞有介事的“强硬”,确定不是来搞笑的吗?

  从业主提供的截图我们可以看出,开发商之所以写这个条款,应该是担心业主公开曝光后,会对他们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导致房子卖不出去。都知道现在舆论的力量太大,开发商看来也是“绞尽脑汁”“用心良苦”。

  

开发商出奇葩条款 购房者反映质量问题被要求道歉-第1张图片-大千世界


  图据南国早报

  那么,这个补充协议如果业主已经签字确认了,是不是就代表同意了开发商的条款要求,而不能反悔?

  我们再来看这个条款的内容,在双方对房屋质量发生争议时,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认定时,要求买受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小区业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发布任何结论或否定性评价或以妨碍出卖人经营等方式不正当主张权利”。这实际上是用格式条款的方式,限制了业主表达言论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一条款是无效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此,作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为房屋质量发生争议时,除了协商、请求相关部门或组织介入调解、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外,只要不是恶意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是有权公开表达自己的评价和意见的。

  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限制业主向媒体表达意见的权利,却要求业主“违约”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换言之,就是“你只准说我好,不准说我不好。”

  事实上,人们在购房中遇到的类似这样的“奇葩”条款并非个例。比如,有的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购房者付款时间,因银行未按时放款,购房者需承担违约责任;有的开发商把新房交付业主后,要求业主必须交一把房门钥匙给物业保管,以方便紧急情况下救援;还有开发商让购房者在合同之外签订长达27页的备忘录条款,其中约定若采取过激行为表达诉求,违约一方需支付购房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等。

  开发商如此满满的“求生欲”,事实上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更反映了一些房企对消费者权利的漠视和践踏。通过合同约定这种合法的形式来保护自己没有问题,但重要的是自己要诚信,要守法守规。一味担心对方怎么维权曝光,还不如先做好自己。

  在买房子这件事上,购房者大多属于弱势群体。面对开发商种种“奇葩”条款和防不胜防的“坑”,购房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对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有异议的地方及时提出质疑,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和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当发现权利被侵害时,用法律武器维权。同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也应当积极履职,强化对开发商和销售公司的监管力度,当处罚时绝不能手软,在制度和执行层面最大限度压缩开发商恣意妄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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